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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度典型案例评析:“CVF及图”商标案

原创 商标
2026-01-06 15:12:06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评选出“2024年度商标异议、评审典型案例”,未局限于《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的固有分类,助力中国农业高质量发展的典型案例——“CVF及图”商标无效宣告案上榜。


案件回顾


申请人中国某科技博览会组委会办公室对被申请人寿光市某包装有限公司注册的第38247153号“CVF及图”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人主要理由为:引证商标“CVF SHOUGUANG”为中国(寿光)国际蔬菜博览会会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已有一定影响力,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高度近似,商品与服务存在密切关联,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 


商标局经审查后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显著识别部分基本一致。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报纸、销售展示架出租等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组织商业或广告交易会等服务在销售对象、服务内容等方面存在密切关联。同时,双方同处一地,引证商标有一定知名度。两件商标并存使用易产生混淆,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故在争议商标第16类商品、第35类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


案件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注册的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从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本案中,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CVF”,经过申请人在“中国(寿光)国际蔬菜科技博览会”上的长期使用和媒体广泛宣传,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在“组织商业或广告交易会”等服务上建立了较高的市场知名度。争议商标虽包含其他元素,但其核心识别部分同样为“CVF”,与引证商标的显著部分在字母构成、设计风格及整体视觉效果上高度近似,已构成近似标识。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业企业迁移”等服务及“报纸”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准使用的“组织商业或广告交易会”等服务,在服务目的、消费对象及销售渠道等方面关联密切,属于类似商品与服务。尤其考虑到双方经营者地处同一区域,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及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引证商标理应知晓,但其仍申请注册高度近似的争议商标,主观意图难谓正当。


若允许两商标在市场上并存,极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为二者出自同一主体或存在特定联系。因此,本案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申请人人商标予以保护。


典型意义


该案未局限于《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的固有分类,而是综合考量商标近似度、商品与服务关联度、在先标志知名度、被申请人主观恶意等因素,跨类保护在先商标,体现对混淆可能性的整体判断。该案作为全国性农业博览会商业标志保护的典型案例,是知识产权保护在农业领域的生动实践,践行了防止市场混淆的核心立法精神,有力打击了“傍名牌”行为,助力中国农业高质量发展。


相关资料信息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中国商标网、中国知识产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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