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评选出“2024年度商标异议、评审典型案例”,有力打击了移花接木、恶意抢注被代理人商标行为的典型案例——“童年时光”商标无效宣告案上榜。
案件回顾
申请人某·克拉克对被申请人南京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注册的第8223462号“童年时光”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人主要理由为: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存在经销关系,被申请人未经申请人授权大量抢注申请人“童年时光”、“CHILDLIFE”、“红心图形”商标、美术作品及域名。被申请人还抄袭他人营养补充剂品牌,恶意明显。
商标局经审查后认为: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关系人在与申请人磋商签订代理经销协议期间,已是申请人的二级经销商。未经申请人同意,被申请人将“童年时光”文字及图形商标反复进行注册。在双方合作关系破裂后,被申请人通过将“童年时光”、“inne”、“红心图形”组合使用等方式,转嫁“CHILDLIFE”品牌的声誉。被申请人还恶意抄袭他人营养补充剂品牌。争议商标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案件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南京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在作为申请人CHILDLIFE公司产品经销商期间,申请注册与“CHILDLIFE”品牌形成稳定对应关系的“童年时光”商标,其行为是否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
本案中,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申请人“CHILDLIFE”品牌及产品已通过参展、媒体报道等方式进入中国市场并具有一定知名度。关键之处在于,被申请人的实际控制人早在双方建立正式经销关系前,就已明知并接触申请人品牌。在成为申请人经销商后,被申请人在市场经营中主动将“童年时光”与“CHILDLIFE”、“红心图形”联合使用,并通过官方渠道向消费者传递“我们是国内独家代理”等信息,这一系列行为客观上强化了“童年时光”与申请人“CHILDLIFE”品牌在相关公众认知中的唯一对应关系。
被申请人作为与申请人具有密切合作关系的经销商,对申请人品牌理应知晓并负有诚信及避让义务。然而,其不仅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将已与申请人品牌形成稳定对应关系的“童年时光”标识以自己名义在多类别上申请注册,还围绕该标识进行了防御性、关联性的系列注册。更为关键的是,其商标注册行为呈现出一种模式化特征,即多次将合作方或同行业者的商标据为己有,此类行为远超正常经营需要。
被申请人的系列注册行为,主观上具有借助他人商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意图,客观上扰乱了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和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因此,尽管其主张的五年除斥期间已过,导致部分条款无法适用,但其整体行为模式已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故争议商标予无效宣告。
典型意义
该案争议商标知名度高、使用商品特殊、市场价值较大,对争议商标宣告无效有力打击了移花接木、恶意抢注被代理人商标的行为,明确了“童年时光”商标的权利归属,从源头上解决了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问题,体现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机关对于通过违法行为获益“零容忍”的态度和决心,对于构建严格保护知识产权和确保公共利益兼得的市场保护格局具有示范意义。
相关资料信息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中国商标网、中国知识产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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