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评选出“2024年度商标异议、评审典型案例”,为文化遗产的衍生创作提供法律保障的典型案例——图形商标无效宣告案上榜。
案件回顾
上海松江大学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广富林文旅分公司(申请人)针对上海谷牛实业有限公司(被申请人)申请的第42820164号图形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损害其在先权利,并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被申请人还抢注了与其他知名景区名称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
商标局经审查后认为: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构成实质性近似,侵犯了申请人的著作权。被申请人不仅抄袭涉案作品,还注册了多件与旅游景点名称相同或相近的商标,明显具有复制、抄袭的故意,该不正当注册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误认,还会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损害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故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第42820164号图形商标
图片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商标局
案件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为:争议图形商标的注册是否侵犯申请人对“广富林文化遗址”建筑作品享有的在先著作权,是否易导致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以及被申请人注册该商标的行为是否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注册秩序。
本案中,申请人主张的在先著作权客体为“广富林遗址文化展示馆”这一标志性建筑群。尽管其作品登记日期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但综合在案证据(如新闻报道、宣传材料)可知,该建筑群于2008年即开始设计建造,并于2014年以其独特的“漂浮屋顶”造型公开亮相,远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已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争议商标图形与该建筑群的远视图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上高度相似,构成实质性近似。同时,考虑到被申请人作为同区域企业,具有接触该知名景观的可能,其注册行为难谓巧合与善意。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同时,“广富林文化遗址”作为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经长期宣传已享有较高知名度,其独特的建筑形象与申请人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争议商标与该知名建筑高度近似的图形,使用在广告、市场营销等服务上,极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服务来源于该遗址的管理方或与之间存在特定关联,从而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带有欺骗性”之情形。
此外,被申请人名下申请注册了多件与“广富林”、“云间第一楼”等松江区知名景点、建筑名称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此种批量注册行为,明显超出正常经营需要,具有复制、抄袭他人知名标识和公共资源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故意。该行为不仅损害特定权利人权益,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故被认定为“以欺骗手段以外的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予以规制。
典型意义
该案通过多重法律条款适用,从不同维度论证争议商标应予无效,确认了文化遗址建筑群元素的二次创作可受著作权保护,推动文化资源的合法利用,为文化遗产的衍生创作提供法律保障。同时,该案强调“商标注册目的正当性”的审查标准,遏制了以攫取公共资源、误导公众和扰乱商标注册秩序为目的的商标注册行为,防止市场不正当竞争,保障商标私权与公共利益的平衡。
相关资料信息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中国商标网、中国知识产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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