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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度典型案例评析:“BRTV北京时间”商标案

原创 商标
2025-12-02 09:21:29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评选出“2024年度商标异议、评审典型案例”,体现了对媒体品牌的保护和支持的典型案例——“BRTV北京时间”商标驳回复审案上榜。

 

案件回顾


北京广播电视台(申请人)复审主要理由:“BRTV北京时间”经大量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性,具有第二含义和显著性。“BRTV”是申请人英文名称的简称,与“北京时间”组合在一起,使得申请商标整体具备了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的显著性。

 

商标局经审查后认为:申请商标“BRTV北京时间”整体与行政区划名“北京”有所区别,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证明“BRTV北京时间”经长期并大量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已经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能够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具备商标注册应有的显著性,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案件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为:申请商标“BRTV 北京时间”是否因含有“北京”字样而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禁止使用的标志,以及其整体是否具备《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显著特征。

 

本案中,申请商标“BRTV 北京时间”由英文“BRTV”与中文“北京时间”组合构成。虽然其中包含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北京”,但商标在整体上形成了一个区别于地名的新含义和独特的文字组合。“BRTV”是申请人“北京广播电视台”的英文缩写,在相关领域内已与申请人建立了明确的对应关系;“北京时间”在此语境下,不仅是一个时间概念,还与申请人的媒体属性相结合,共同指向其服务来源。因此,申请商标的整体含义已与纯粹的地名相区分,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规定的情形。

 

同时,该组合商标经过设计和使用,在指定的“无线电广播”等服务上,能够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对于相关公众而言,“BRTV 北京时间”足以识别服务的提供者为北京广播电视台,而非对该服务内容的直接描述,具备了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因此,本案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典型意义


该案申请人承担着重要的文化宣传和政治舆论导向功能,该商标初步审定充分肯定了申请人在文化传播和政治舆论领域的主阵地作用,体现了对媒体品牌的保护和支持,对促进我国传媒行业健康发展具有积极作用。审查中充分考虑申请人商标使用情况,认定申请商标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体现对商标法显著性规定进行了灵活而合理的适用,对类似案件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相关资料信息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中国商标网、中国知识产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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