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评选出“2024年度商标异议、评审典型案例”,考虑商标在陶瓷领域的影响力及文化传承等因素的典型案例——“晓芳窑”商标异议案上榜。
案件回顾
晓芳陶艺有限公司(异议人)针对冯薇(被异议人)申请的第69778265号“晓芳窑”商标提出异议,主张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在先注册的“晓芳”、“晓芳窑”等商标构成近似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
商标局经审查后认为:被异议商标“晓芳窑”指定使用在第40类烧制陶器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的在先注册的第7746889号“晓芳”、第7746890号“晓芳窑”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1类茶壶、茶杯等商品上。在案证据表明,晓芳窑创始人蔡晓芳先生从事仿古瓷器的烧制数十年,经宣传使用,“晓芳窑”商标在陶瓷领域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在功能用途、内容特点等方面关联度较高,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案件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异议商标“晓芳窑”与异议人引证的在先注册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以及并存使用是否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
本案中,被异议商标“晓芳窑”指定使用于第40类“烧制陶器;金属处理;吹制玻璃器皿”等服务上,而异议人引证的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1类“茶壶;茶杯”等商品上。双方商标的核心识别部分均为“晓芳窑”,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高度近似,已构成近似商标。同时,双方指定使用的商品与服务在功能用途、生产流程及销售渠道等方面密切相关,例如烧制陶器服务通常涉及茶具等商品的制作,消费者群体重叠度较高,属于类似商品与服务。
被异议人作为从事相关行业的市场主体,对异议人在先注册并使用的商标理应知晓。在商标近似和商品服务类似的情况下,双方商标并存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商品或服务来源于同一主体或存在关联,从而产生混淆。因此,本案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异议人商标予以保护。
典型意义
该案是适当突破《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上的类似关系,制止市场混淆误认的典型案例。该案着重考虑异议人“晓芳窑”商标在陶瓷领域的影响力及文化传承等因素,对“晓芳窑”商标给予法律保护,有效维护了商标权利人合法权利,对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起到积极推动作用。
相关资料信息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中国商标网、中国知识产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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