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评选出“2024年度商标异议、评审典型案例”,保护数字经济下新闻客户端(APP)名称的典型案例——“观淮”商标异议案上榜。
案件回顾
淮南日报社(异议人)针对安徽合心人才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被异议人)申请的第71667779号“观淮”商标提出异议,主张被异议人的行为属于以不正当手段抢注其在先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商标局经审查后认为: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为新闻传送、电子传送的新闻社服务等。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观淮”作为其客户端名称于多个应用商店上线,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在先使用的“观淮”文字构成相同,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在先提供的服务构成类似服务,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案件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异议商标“观淮”的注册申请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禁止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
本案中,异议人作为传媒机构,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已将“观淮”作为客户端名称在多个应用商店上线并提供服务。经过异议人的持续宣传与使用,“观淮”在相关公众中已积累了一定知名度,形成了识别服务来源的功能,属于“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被异议商标“观淮”与异议人在先使用的文字标识完全相同,其指定使用的第38类“新闻传送、电子传送的新闻社服务”等服务上,与异议人实际提供的传媒及新闻传输服务,在内容、对象及用途上高度关联,构成类似服务。被异议人作为同业经营者,理应知晓异议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观淮”标识,其仍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申请注册相同商标,具有明显不正当抢注的恶意。因此,本案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异议人商标予以保护。
典型意义
该案是保护数字经济下新闻客户端(APP)名称的典型案例。新媒体名称具有较高的社会经济价值,政府新媒体兼具政务功能和民生功能,是政府公信力的象征。该案在充分考虑APP本身传播和辐射特点的基础上,准确认定商标抢注行为成立,有效维护主流媒体形象和用户权益,助力政务新媒体平台健康发展。
相关资料信息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中国商标网、中国知识产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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