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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铁“CRH”商标被撤销,竟然是因为一家英国公司!

阿毛 原创 商标
2019-09-27 18:0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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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铁作为祖国的小骄傲,谁能想到申请注册个商标,居然被一家英国公司给撤三,还撤三成功!


*高铁能服吗?当然是不服!




“CRH”商标被撤三


2006年1月20日,*铁道科学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铁科院)申请注册了第5131441号35类的“CRH”商标,该商标于2009年4月28日注册成功,核准使用在广告; 市场研究; 拍卖; 人员招收; 文字处理; 簿记; 商业管理辅助; 组织技术展览; 进出口代理; 推销(替他人)等服务上。



2017年2月8日,英国老城堡集团服务有限公司(下称老城堡集团)对此商标提出撤三,同时还鸡贼的在*天,也就是2017年2月9日,自己申请注册了35类的“CRH”商标。



之所以发生这样的事情是因为,二者撞名了。*高铁对应英文China Railway High-speed,简称CRH;而老城堡集团英文名为CRH Group Services Limite,二者都缩写“CRH”。


在撤三过程中,商评委认为,由于第5131441号“CRH”商标并未在2014年2月8日至2017年2月7日期间在第35类,即广告、市场研究、拍卖、人员招收等服务上进行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故决定对该商标予以撤销。


铁科院不服,于2017年11月16日申请复审。



铁科院认为:


虽然自己持有“CRH”商标,但基于铁路系统的机构特殊性,“CRH”商标的实际使用者多为*铁路总公司及下属各铁路局及单位等。



商评委认为:



首先,铁科院提交的全部在案证据均未体现“CRH”商标在除广告外的其余复审服务上的实际使用情况。


其次,虽然被铁科院主张“CRH”商标的实际使用者多为*铁路总公司及下属各铁路局及单位等,但被申请人并未提交相关证据以证明其与上述主体之间就“CRH”商标存在授权或许可等关系,故部分证据尚不足以证明体现本案铁科院对“CRH”商标有所使用。


综上,铁科院向商标局提交的全部在案证据尚未形成完整证据链,故无法证明铁科院在指定期间内对“CRH”商标在其核定的全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持续、有效的商业使用,“CRH”商标应予以撤销。


铁科院还是不服,起诉至北京知产法院。



北京知产法院认为:



铁科院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在指定期间内,铁科院及多家关联公司对诉争商标在广告宣传等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的使用,故商评委作出被诉决定的主要证据不足,应予撤销。综合全案证据,法院一审判决撤销商评委作出的涉案“CRH”商标撤销复审决定,并要求商评委针对老城堡公司的请求重新作出决定。


如此波折,不知道*终结果如何,还要等之后才知道。



谨防商标被撤三



《商标法》第49条明确规定,“注册商标成功之后,企业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有权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但好不容易注册的商标,说没就没,搁谁都受不了,那如何应对商标被撤三呢?


1.有使用:提供有效证据


并非商标有使用过就不会被撤三,在商标撤三案中,使用证据是*重要*关键的一环,所有的成功与失败也都围绕着使用证据展开。


商标撤三案件中*经常使用到的几种证据包括发票(经营活动中的收款凭证,也*能有效证明商标的使用情况)、合同、包装(商品或服务的外包装)、广告(既能提供时间证明,也能提供使用证明)、产品检验报告(产品进行经过检验后的检验报告,上面会有时间和商标信息)等。


不论是想要撤三别人,亦或是想要防止被撤三,都要从这些证据入手进行调查和保留。


2.未使用


《商标法》中规定,由不可抗力、政府政策性限制、破产清算等原因导致的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属于“有正当理由”,不予撤销该商标。例如因上市审批等原因导致注册商标连续三年没有使用,则属于“有正当理由”,如果商标暂时停止使用是因为自然灾害、*政策等原因,也是可以视为“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但在这之外还有很多情况,例如许多企业都喜欢注册防御商标,像阿里巴巴注册“阿里兄弟”、“阿里哥哥“等家族商标,但都没有使用,只是为了防止别人“搭便车”。


这种情况下,目前常用的解决方法是“四年注册”,也就是说投资人可以在下一个三年快届期的时候,提前申请注册。因为注册一般要一年,所以又叫四年注册。对防御商标来说,目前这是*直接有效的。


商标“四年注册”的好处,一是防撤三;二是商品项目商标局也是经常会更新,可以在重新注册的时候补充项目;三是重新注册还可以修改商标图样,常换常新。


但说到底,商标局官方并不赞同这种做法,毕竟,商标的价值还是在于使用。如果说*根本的方法,还是要需要大力、规范的使用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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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高铁 商标撤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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