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棋局过半:酷派涉案专利被判部分无效,这场对决小米暂时处于上风

熊猫 转载 专利
2018-11-14 14:26:44

酷派又开始用专利阻击小米了,但这次,是小米获胜。



日前,在香港上市的酷派集团发布公告称,公司附属宇龙计算机通信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宇龙)就与小米通讯等被告之间的三项发明专利权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其中一项发明专利权名称为“终端和应用程式的新事件的处理方法”,专利号为ZL201210250264.3,小米通讯此前就该专利权向*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


事实上,按照专利复审委员会公开的审查决定书,针对酷派这一涉案专利做出的无效决定,该决定可能会导致覆盖小米产品的权利要求无效。


在这种情况下,不排除酷派已经无法通过该专利在侵权诉讼中给小米造成实质威胁了。


但酷派却先小米一步对外发布公告,不提自身专利被判无效部分,只提了部分有效。


当然,部分无效也意味着部分有效,但该裁决的重点,其实是“部分无效”,即这些无效部分,已经使酷派不再具备指控小米侵权的权利,所以酷派在公告发不上的先发制人,明显有避重就轻的嫌疑。


追击小米:酷派赶在小米上市前夕发起侵权连环攻击


2018年1月26日,酷派发布公告的显示,因涉嫌专利侵权,酷派将小米等诉至深圳中院,请求法院:1)判令小米立即停止生产、许诺销售或销售涉嫌侵害酷派专利权的行为,2)判令小米赔偿经济损失,以小米侵权所得的为标准计算,3)判令小米承担诉讼费等各类维权发生的费用。


当时,酷派一口气提起了六件专利侵权诉讼。



值得一提的是,当时有关小米即将IPO的消息传的满天飞,酷派提起侵权诉讼的时机选择可谓颇费心机。


2018年5月10日,因涉嫌专利侵权,酷派又将小米诉至南京中院。


对于前述两轮与酷派的专利侵权纠纷,当时原计划在国内A股发行CDR的小米,在《小米集团公开发行存托凭证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披露称,酷派在深圳中院起诉小米专利侵权索赔6000万元,酷派在南京中院起诉小米专利侵权索赔1000万元。


简单说,酷派*轮对小米的专利侵权诉讼,选择了小米在国内筹划发行CDR的前夕,意欲通过专利诉讼给小米施压的倾向非常明显。


无效宣告:酷派据以起诉的一件专利被判部分无效


案件信息显示,2018年4月9日,就酷派持有的“终端和应用程序的新事件的处理方法”(专利号:2012102502643)发明专利,小米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起专利无效宣告请求。


据此推测,一方面,针对酷派*轮的专利侵权诉讼,小米应该都在4月份提起了无效宣告请求,另一方面,伴随该裁决结果的发布,预计*轮诉讼中的涉案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将会陆续发布。


简单说,酷派与小米之间的专利侵权诉讼大战将陆续迎来重大进展,酷派据以起诉的涉案专利质量将迎来一次集中检验,而小米应对专利诉讼的策略和能力也将得到锻炼。


2018年11月9日,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理,对该涉案专利作出了“宣告部分无效”的审查决定书。



具体结论为:宣告涉案发明专利的权利要求1的并列技术方案②-④、权利要求2-6(引用权利要求1的并列技术方案②-④)、权利要求7-12无效,在权利要求1的其他并列技术方案及引用它们的权利要求2-6的基础上维持该专利有效。


对此,酷派集团在其公告中声称,复审委员会维持该专利权部分有效的决定书,为公司日后案件审理提供了有利证据支持。


那么,到底该如何理解该决定书的核心结论呢?


孰胜孰败:酷派自封占上风,实则小米已经*


事实上,在该项涉案专利中,酷派申请之初划定了12项权利要求范围,只要被诉侵权对象的技术方案落入了该12项中的任何就可能涉嫌构成侵权。


但现在的情况是,酷派当时申请保护的12项目权利要求,有一半被判全部无效(权利要求7-12),另有一半被判部分无效(权利要求1-6)。


简单说,由于受保护的权利要求范围打了将近2.5折,因此,酷派在相应的专利侵权诉讼中胜诉的概率将会大幅限缩。


对此,小米可以认为,该专利无效宣告审查决定中宣告无效的部分,恰是小米涉案产品可能落入的权利要求范围。


也就是说,专利复审委员会针对酷派专利做出的无效决定,有可能是覆盖小米产品的权利要求部分被判无效了。在这种情况下,酷派已经无法通过该专利在侵权诉讼中给小米造成威胁。


当然,在法院开庭审理和正式作出判决前,对于同一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被判部分无效部分有效的情况,尽管无效部分占比近八成,酷派也依然可以针对一成的有效裁决结果,声明结果对自己有利。


只不过,从现在酷派被判维持有效的专利来看,这个概率要比被判全部有效,低了很多。


当然,由于小米已经上市,酷派*初希望通过专利诉讼施压小米,达成专利许可合作或专利资产出售的想法,可能短期内难以实现。


编辑备注:本人转载自搜狐号作者“李俊慧”(微信号:lijunhui0602,微信公众号:lijunhui0507)!已获原作者授权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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