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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520万买了商标后,卖家竟然还注册近似商标“碰瓷”?

阿毛 原创 商标
2019-09-20 18:0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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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花了520万买商标,后来发现卖家还申请注册相似商标,这搁到谁身上谁不生气?不仅生气,还要起诉!



520万买商标


杭州有一家杭州西奥电梯有限公司(下称杭州西奥),沈阳有一家沈阳西奥电梯制造有限公司(下称沈阳西奥),两家都是和电梯相关,但涉及电梯类别的“西奥”商标在沈阳西奥手中。


于是,沈阳西奥以520万元的价格将第7类“西奥XAEL及图形”商标(注册号:4756151)及第7类“西奥XAEL及图形”商标(注册号:14016701)转让给了杭州西奥。


第4756151号商标申请于2005年7月4日,核准使用在第7类电梯(升降机); 升降设备; 自动梯; 移动楼梯(滚梯); 起重机; 升降机传动带; 输送机; 提升机; 卷扬机商品上。



第14016701号商标申请于2014年2月12日,核准使用在第7类自动扶梯; 自动人行道; 起重机; 升降设备; 电梯(升降机); 提升机; 卷扬机; 输送机; 升降机传动带; 电梯操作装置商品上。



然而,这之后杭州西奥发现有人申请了近似商标,而这件商标的注册人疑似与卖家有关。



近似商标出自卖家?


2017年07月20日,沈阳乐天传媒广告有限公司(下称乐天公司)申请注册了第25429326号7类“杭西奥”商标,涉及电梯(升降机)、升降机传动带、染色剂、起道机、电脑刻绘机等商品。



据了解,这个申请人乐天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王玉玲,原股东为王玉玲、白艳华,其中白艳华占股90.2%,王玉玲占股9.8%。而沈阳西奥股东为周国刚、白艳华,其中白艳华为法定代表人。


所以杭州西奥认为:


1、乐天公司是白艳华持股90.2%、*控股的公司,白艳华虽辩解不参与公司管理,但管理层由其选任,其对公司重大事宜有*终决定权,乐天公司申请商标系白艳华的意志。 


2、乐天公司作为广告公司,经营范围不涉及电梯制造销售,申请电梯类商标不符合正常生产需要,其仅申请了一个“杭西奥”电梯莫名其妙。


3、从本案合同签订履行时间节点看,杭州西奥起诉后乐天公司随即撤回商标申请而白艳华转让股份,可知其推动者为白艳华。


于是杭州西奥将沈阳西奥、白艳华、乐天公司都告上法庭。



100万赔付款


根据杭州西奥与沈阳西奥签署《商标转让协议书》,沈阳西奥、相关股东、相关法定代表人今后不得在电梯整体产品,电梯零部件产品及电梯安装维修服务上申请注册带有“西奥”字样或与西奥相同近似的其它商标,否则沈阳西奥向杭州西奥支付人民币100万元作为赔偿金。


于是一审法院认为,合同的约定只约束沈阳西奥、股东周国刚与白艳华、法定代表人白艳华,不包含乐天公司。虽然白艳华曾为乐天公司的控股股东,但也不能据此要求白艳华为股东的其他公司均遵守上述约定。


另外,2018年7月26日,乐天公司撤回了第25429326号“杭西奥”商标注册申请。2018年9月3日,商标局准许撤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


因此,一审判决杭州西奥败诉。杭州西奥不服,继续上诉。



二审结局或有反转?


二审期间,杭州西奥公司提交证据证明王玉玲与周国刚在同一地另注册有一家名叫沈阳新约防水科技有限公司,与白艳华可能有亲属关系,乐天公司受白艳华控制的事实。


法院认为:


1、杭州西奥与沈阳西奥之间的商标转让协议书合法有效,应据此确定双方的合同义务。


2、本案为合同纠纷,本案合同双方为杭州西奥和沈阳西奥,而周国刚、白艳华及乐天公司并非合同当事人。


3、从涉案合同来看,合同并没有约定其他可能注册商标的主体不能注册相关商标,比如本案所提到的沈阳西奥公司的关联公司、周国刚和白艳华的亲属、朋友等。


综上,法院判定维持一审原判,也就是说杭州西奥的诉求落空,还得承担一审、二审的受理费,共计23600元。


这个案例不难看出,出问题的在于合同内容,合同只是限制了签约公司不能注册近似商标,但没有限制相关的公司和亲戚朋友等,于是才出现了这个问题。所以在商标转让的时候,合同一定要悉数捋清楚,防止自己所想的权利一场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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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合同 西奥 商标转让 近似商标 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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