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粥绝伦、小蹄大作...谐音商标还能不能注册了?

阿毛 原创 商标
2018-10-09 16:06:44

今天和一个老板交流商标,该老板有一个十分喜爱的商标,非常符合他的产品,但是因为是谐音商标,非常怕被驳回而十分烦恼。


 

*人取名,爱好讨巧有趣,所以会有谐音,谐音用在商标上也是非常有趣的,但就是不被法律允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条*款第(八)项的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审查判断有关标志是否构成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时,应当考虑该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是否可能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

 

但是这个规定很笼统,还是有人为了自己心仪的商标铤而走险,因此被驳回的也比比皆是。

 

功福咖小蹄大作

 

“功福咖小蹄大作”的商标申请者是北京福蹄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14年9月,主要产品是烤猪蹄,*共有300多家门店,因为口感好获得了广大消费者的喜爱。


 

于是福蹄公司欲将“功福咖小蹄大作”商标申请注册在“食物熏制、动物屠宰”等服务上。但商评委认为,“小蹄大作”为成语的不规范写法,用作商标易对中小学生正确认知和使用成语产生不良影响,对此申请予以驳回。

 

福蹄公司不服,起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福蹄公司认为,诉争商标虽包含“小蹄大作”,但商标整体为“功福咖小蹄大作”,并未突出“小蹄大作”4个字,整体为7个字,并非四字成语;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项目所面对的相关公众一般不包含中小学生,与中小学生学习和生活并无关联,不会影响中小学生对成语的正确认识和使用;诉争商标为其*,经过使用已经获得了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在实践中产生了积极的社会影响。基于此,褔蹄公司请求法院撤销被诉决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福蹄公司所提交的证据显示,其在店面标志中所用的“小蹄大作”四个字明显大于“功福咖”,其显著突出“小蹄大作”四个字,易使社会公众将诉争商标与成语“小题大做”产生联系。因此,诉争商标属于“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应予以核准注册,故判决驳回福蹄公司的诉讼请求。

 

津津友味

 

“津津友味”商标由南昌津津有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申请,该商标注册过程一波三折。

 

2011年4月11日提出注册;

2011年11月被驳回;

2013年9月通过初审,予以初审公告;

2014年1月被异议;

2015年10月异议申请完成,才予以注册;

2016年2月又被宣告无效。

 

商评委审理查明后认为:

 

一、争议商标“津津友味”是对成语“津津有味”的不规范使用,容易混淆人们特别是中小学生对成语中特定字词的认识,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违反了《商标法》规定。

 

二、根据查明,营业执照号码一致,但是两份营业执照的经营者不同,而且并被申诉人并没有进行过经营者名称变更,被申请人亦未提交相关反证或能够证明其营业执照真实性的证据,而根据《自然人办理商标注册注意事项》中要求,自然人在注册商标时应当提交营业执照且商标申请人应与营业执照上登记的负责人或经营者名字相同。所以推定为营业执照存在伪造,构成不正当手段注册。

 

于是该商标被驳回。现如今到商标局查询,该公司换成了在“津津有味”中挣扎。

 

 

除了成语,涉及名人的谐音商标也是不计可数。

 

“粥绝伦牌”食品、“莫闻味牌” 臭豆腐、贩冰冰牌冷冻食品、“锅富成牌”火锅店、“潘尝姜”牌姜饮料等等为蹭热度而生。


 

我国商标法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如果允许谐音成语大量使用,久而久之将会改变人们尤其是中小学生对成语的认知,不利于语言文化的普及和青少年的基础教育,会产生深远的“不良影响”。不规范汉字作为商标会扰乱汉语的使用秩序,误导青少年对规范汉字的认知,产生“不良影响”。

 

因为这个规定笼统,所以也有人注册成功。

 

例如“衣衣不舍”、“一一不舍”、“菁科状元”等等,但少之又少,而且并不是注册成功就一劳永逸,还是有被无效的风险。


 

我们都知道注册谐音商标被驳回可能很大,但商标局审核商标是人工的,有一定的主观性。如果真的喜欢,即使希望渺茫,也不妨一试,不过要做好b计划。

 

关于谐音商标,你还知道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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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津友味 粥绝伦 谐音商标 小蹄大作 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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