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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建”商标引发数年纠纷,被告赔偿200余万元

熊猫 原创 商标
2018-09-13 15:04:54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审结了原告*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建筑公司)诉被告中建环球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中建环球公司)侵害其驰名商标“中建”的商标权,以及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两案并审判决被告赔偿原告204.1万元。


  据了解,*建筑公司是第5640152号、第895891号“中建”商标的合法权利人,主张被告中建环球公司未经许可在企业名称、公司网站、宣传语、办公场所使用其所有的“中建”商标,侵犯其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



  原告诉称:


  1、中建环球注册使用包含“中建”的企业名称,从事投资管理、资产管理、房地产开发及销售自行开发后的商品房业务,误导公众认为其与原告存在投资或控股等关联关系,属于“搭便车”“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2、中建环球未经许可在其官方网站显著位置、办公大厦命名上使用与原告“中建”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和文字,侵害了原告的商标的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


  3、中建环球公司在介绍其董事长马亚军时,表述其与中建集团有关系,事实上,其与中建系统并无任何关联,该表述构成虚假宣传。


  据此,*建筑公司请求法院确认原告两枚“中建”商标为驰名商标,判令中建环球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与该驰名商标相同的“中建”商标,停止在其官方网站及办公场所等经营场所使用与涉案“中建”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标识与文字,停止在其官方网站上的虚假宣传,并在媒体上发表声明消除影响,赔偿原告*建筑公司两案经济损失和合理支出共计200余万元。


  经法院审理一审判决如下:


  1、被告中建环球公司变更现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包含“中建”字样;

  2、立即停止在其官方网站使用与“中建”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

  3、立即停止在其官方网站使用构成虚假宣传的内容;

  4、在相关平台刊载声明以消除影响;

  5、两案共赔偿原告*建筑公司经济损失和合理支出204.1万元。


  说起来,原被告双方的“中建”商标纠纷已有数年时间。2016年,*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就已经起诉中建环球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然而2016年5月20日,原告*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以需收集证据等为由,向法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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