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名科技-知识产权门户

投稿

防人之心不可无,商标使用证据要留存!

易名用户1039438 原创 商标
2018-08-02 09:30:25

  在商标法中,“撤三”确实是“神器”,到底是维护注册商标秩序的圣剑,还是破坏商标使用制度的魔器,都在于使用者的出发角度。


  在企业生产经营中,经常会出现有些商标权人虽然存在商标的使用行为,但由于不重视保存原始资料而提交不出有效的商标使用证据,结果导致商标权丧失。



  注意收集注册商标使用证据链。孤证的效力大都不被认可,比如,单独的商品买卖合同,如果没有相应的能够证明合同已履行的其它证据,即便是合同内容极其完备,也被认为是效力很差。但是,如果有合同,又有相应的与合同内容一致的款项收据,有供货方与合同内容一致的出货单、购买方相应的入库单,则客观上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各个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其证据效力就远超单一的合同。


  保持注册商标使用证据内容的完整性、准确性和有效性。比如对于票据、单据的内容应注意填写完整、无瑕疵。有些商标权人在开具发票时,只填写了商品名称,没有填写商标,或填写不准确或不全面,甚至开具的不是商标权人本身的发票等。这些错误都会导致证据效力的丧失,是企业尤其应当加以注意的。


  我们需要时刻加强对商标使用证据上的保护,不仅是合同,还包括各种发票、标签、出库单、包装等等在商标实际使用中发生的票据、材料,都要尽可能规范的标注商标、商品、时间,使用人。只有这样,才能成为有力的证据证明:该商标权利人在该时间段内在该商品上使用了该商标。


  文章由个人作者在知识产权门户发表,仅代表个人独立观点,不涉及知识产权门户立场。如需转载须联系作者授权同意并标明转载来源。


撤三 商标 商标注册

赞(0)

参与评论
评论

攻略推荐

举报

知产
社群

加小小,进知产交流群

域名
社群

加E妹,进米友群

返回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