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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形似“哆啦A梦”,福建机器猫被判侵权

莫愁 原创 商标
2018-05-09 14:54:45

  近日,北京法院驳回了福建公司的上诉请求,认定其公司的“机器猫”商标形象侵犯了日本“哆啦A梦”作品的著作权。日媒电话采访“机器猫”方面人士,对方则表示“这个是*机器猫,不是日本机器猫”。



  纠纷缘起“哆啦A梦”

  “哆啦A梦”,别名为小叮当、机器猫,是漫画作品《哆啦A梦》中的主人公。上世纪90年代,“哆啦A梦”系列漫画、动画片等被引进我国,深受青少年的喜爱并迅速风靡*。

  机器猫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是福建省一家经营体育器材、服装、童鞋等商品的公司。2012年,机器猫公司向商标局提出第10744707号图形商标的注册申请,2015年12月该商标在婴儿全套衣等商品上获得核准注册。



  2016年12月,艾影(上海)商贸有限公司针对机器猫公司的图形商标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无效宣告请求,其主要理由为:艾影公司经授权获得了《哆啦A梦》漫画及动画作品等著作权及维权权利并注册了三款商标,而争议商标与其注册的商标相似,容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艾影公司认为,机器猫公司的行为已经侵犯了其在先著作权。

  福建“机器猫”商标被裁定无效

  2017年11月,商标评审委员会经过审理裁定争议商标无效。机器猫公司不服裁定,2018年1月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商评委重新作出裁定。

  为了辨别争议商标和“哆啦A梦”是否相似,法官还特意翻看了多本“哆啦A梦”漫画。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哆啦A梦”不同于漫画中常见的猫的形象,其五官紧凑,手部呈圆形,颈部系有铃铛,腹部有口袋,机器猫公司注册的商标与“哆啦A梦”在整体结构、设计细节、元素构成和布局等方面均相近,已构成实质性相似。

  机器猫公司未经艾影公司的许可,申请注册与“哆啦A梦”实质性相似的商标,损害了艾影公司的在先著作权(版权)。因此,法院宣判,判决驳回原告机器猫公司的诉讼请求。

  原来,著作权竟如此重要...

  这起商标诉讼案件,我们不难看出著作权(版权)的重要性。假设艾影公司没有申请著作权,判决结果可能出现大逆转。所以,很多企业都会有疑问,企业标志,商标图形到底有没有必要登记版权呢?小编可以很负责任地说,版权登记*非常有必要。

  不登记著作权,我们无法保证商标权利的稳定性。如果您的商标还未登记著作权,请尽快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以免后期遭遇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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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器猫版权 哆啦A梦 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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