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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网案宣判:域名诉讼被告胜诉国内首例(详)

新浪科技 域名
2001-04-26 11:18:18

  4月24日上午,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上海东方网诉讼案(上海东方网股份有限公司诉济南开发区梦幻多媒体网络技术开发中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在上海进行了一审宣判。

  该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可以分为两大部分,一是关于侵权和赔偿;二是关于域名。原告要求判决被告停止使用和注销其注册的*域名和国内域名的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此案成为国内众多域名纠纷案中,*例被告胜诉、没有被判决停止使用和注销其域名的案件。在
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

  本案一审历时九个月。原告于2000年8月17日提交起诉状;被告于9月4日提交初步的答辩状。法院于11月15日开庭审理该案。此时,原告的诉讼请求已经从起诉时的5项变为下列8项:

  (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网页页面著作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2)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eastday东方网”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3)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网页页面知名商品特有装潢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4)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在其网页上进行虚假宣传,损害原告商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5)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和注销其恶意抢注的“eastdays.com”、“eastdays.com.cn”的域名;

  (6)判令被告在原告网站以及《互联网周刊》、《新民晚报》、《齐鲁晚报》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7)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计人民币100万元;

  (8)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和原告合理的调查费用。

  庭审中,被告则明确要求法庭驳回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庭审当天进行了长达6小时的法庭调查和辩论。法院于11月30日召集双方进行调解未果。

  此后,双方律师向法院提交了对本案的代理意见。其中,被告律师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寿步教授提交的两份代理词刊发在新浪网上,引起广泛注意。

  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如下:

  (1)被告停止使用原告网站的系争页面样式、链接图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2)被告停止实施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3)被告在原告网站上,以及在《互联网周刊》、《新民晚报》、《齐鲁晚报》上刊登致歉声明,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4)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包括原告用于调查的合理费用,合计人民币30万元;

  (5)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东方网案曾经引起传媒、IT业界、法律界和社会公众的密切关注。在原告提出的诸多诉讼请求中,*引人注目的是原告提出的域名诉讼请求。

  国内法院审理*域名诉讼,本案是首例。此前我国法院审理的域名纠纷仅仅涉及“.com.cn”之下的国内域名。本案原告除了要求被告停止使用和注销其“恶意抢注”的国内域名外,还要求被告停止使用和注销其“恶意抢注”的“.com”之下的*域名。

  另外,国内的域名纠纷通常是原告以其享有的*驰名商标或驰名的企业字号来对“.com.cn”之下的国内域名主张权利。本案原告不是以*域名的注册人身份、而是以*域名的使用人身份提出主张,要求禁止被告使用与原告所用域名并不相同(有一个字符之差)的另一个*域名。本案在此方面也堪称首例。

  据了解,在与该案相关的另外两个侵害名誉权案件中,原告已经分别撤诉。这两个案件中,一个是济南开发区梦幻多媒体网络技术开发中心起诉上海东方网股份有限公司,由济南市中级法院受理;另一个是上海速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上海东方网股份有限公司,由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受理。

东方网 域名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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