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商标法》规定,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商标驳回复审作为商标救济的重要途径,不得不重视,特别是重要的商标类别被驳回后,一定不能就此放弃,驳回复审做得好,依然能拿回商标。
具体来说,可以进行复审的有以下几种类型:
1.当事人对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不服的复审; 2.当事人对商标局驳回注册商标转让申请不服的复审; 3.当事人对商标局驳回注册商标续展申请不服的复审; 4.当事人对商标局异议裁定不服的复审; 5.当事人对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不服的复审; 6.当事人对商标局撤销注册不当商标不服的复审;
驳回商标复审申请的内容,必须是被驳回的商标注册申请书中的确切内容,复审理由必须针对商标局驳回理由。否则,该复审申请则被视为无效。
需要准备的材料有:
1.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回盖公章) 2. 商标构思及使用情况(主要突出知名度) 3. 企业简介 4. 企业所获得的各项荣誉 5. 企业*近三年销售、广告费用及相关财务情况。 6. 企业媒体报道或图片广告原件及复印件 7. 企业销售产品外观原件及复印件 8. 其他可以证明企业产品和知名度证据和材料 9. *早使用此商标的证明材料 10. 申请人需要对其提方的证据材料进行逐一分类编号并制作目录清单,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的具体事实做简要说明,并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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