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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目火爆背后,“*强大脑”商标究竟该归谁?

熊猫 原创 商标
2018-06-21 14:23:49

  作为一档高智商人物集结的综艺节目,《*强大脑》这档节目估计很多人都听过、看过,也是比较熟悉的,如今这档真人秀节目已在江苏卫视走过五季,收视火爆。这一切,都受益于**大的独立制作公司——恩德莫尚集团。


  然而正是《*强大脑》这么火爆的节目,似乎有人也想蹭一下其名气,并在几年前成功注册了“*强大脑”商标(以下简称:诉争商标)。这怎么行?于是恩德莫尚集团于2017年4月对诉争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


  恩德莫尚曾制作真人秀《*强大脑》(The Brain)、《厨艺大师》(MasterChef)、《老大哥》(Big Brother)以及经典剧集《黑镜》(Black Mirror)、《真实的人类》(Humans)等,*观众家喻户晓的“憨豆先生”也是恩德莫尚的品牌之一。



  据了解,2013年11月,长江龙新媒体有限公司(简称长江龙公司)向*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强大脑”相关商标,并于2015年2月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教育、培训、节目制作、电视文娱节目等服务上,专用权期限至2025年2月。



  从商标局官网查询到的结果显示,显示在长江龙公司名下的“*强大脑”商标有4件,类别分别是第9类、35类、38类和41类上,申请时间都在2013年11月11日。



  针对恩德莫尚对诉争商标的无效宣告,*商评委认定:


  一、“*强大脑”节目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已构成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长江龙公司对该节目理应知晓,仍在电视文娱节目等服务上申请注册与“*强大脑”节目名称完全相同的商标难谓巧合。诉争商标的注册具有不正当利用“*强大脑”节目知名度的故意,损害了恩德莫尚公司对“*强大脑”知名商品名称所享有的在先权益。


  二、恩德莫尚公司关于诉争商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十五条*款、*款、第十条*款第(七)项、第(八)项和第四十四条*款的理由不成立。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针对诉争商标的裁定结果为:诉争商标在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节目制作、电视文娱节目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服务上予以维持。从商标局官网查询到的商标流程显示结果也可以看出,当前,在41类上的“*强大脑”已经做出了无效宣告,但其他几个类别的商标并无变动。


  然而裁定作出后,恩德莫尚公司和长江龙公司双方均不服,先后起诉至北京知产法院。


  恩德莫尚公司认为:一、诉争商标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注恩德莫尚公司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长江龙公司的抢注行为恶意明显,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四条*款的规定;二、恩德莫尚公司和长江龙公司存在代理或代表关系,诉争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款、*款的规定;三、被诉裁定仅无效诉争商标在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等服务上的注册系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


  长江龙公司则表示:一、恩德莫尚公司既非在先权利人,也非利害关系人,无权对诉争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申请。二、在诉争商标申请前,恩德莫尚公司并未在*大陆在先使用“*强大脑”节目名称且该节目名称未达到知名程度,长江龙公司不存在不正当利用该节目知名度的故意,诉争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综上,双方均请求法院撤销被诉裁定,并判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裁定。目前,上述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强大脑》节目火爆,必然引起诸多机构、商家想利用其名气牟利,据商标局查询的结果显示,目前能检索到的和“*强大脑”相关的商标就有111件,而此前还有媒体报道,目前市面上存在近71个培训机构、公众号、书籍及游戏公司盗用“*强大脑”商标进行商业开发,几乎涵盖了商标类别能涉及到的所有领域。


  我国的综艺娱乐类节目很大一部分模式都来自于国外节目的授权和引进,因而也无暇顾及相关商标的注册情况,在发生类似《*强大脑》这样的商标纠纷时,这种商标抢注的行为以及原版权公司该如何维护权益,也渐渐成为了人们关注的问题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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