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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带有欺骗性被驳回?这些问题需注意!

原创 商标
2023-10-31 16:28:33

近日小编发现了一则案例,第67049927号“Nature Onedairy Gokids”商标申请驳回复审,经审理查明后,商标局认为申请商标中含有“Nature”,可译为“自然”,加上该商标指定的商品类别是第29类,主要使用在奶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 (七) 项所指“带有欺骗性”情形,裁定该商标的申请注册予以驳回。那么什么是“商标带有欺骗性”呢?


什么是商标带有欺骗性?


《商标审查审理指南》中对于“带有欺骗性”的解释为:商标标志对其指定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来源作了超过其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示,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来源产生错误的认识。

在实际的案件审理中,判断有关标志是否属于该项情形,必须结合指定的商品或者服务本身特点进行具体分析,也要考虑公众基于日常生活经验等是否会对商标指定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来源产生误认进行具体分析,以下将展开叙述: 

商标是否具备欺骗性的两种裁定标准


01 从“公众的普遍认知水平和认知能力”的角度判断:


无论是《商标法》还是《商标审查审理指南》,都以“公众认知”作为裁定的标准。“公众”是指相关公众,即与商标所标识的某类商品或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等;“认知”是指基础理解能力,超过或低于一般公众的通常认知和理解能力,均不能认定该商标产生误认的结果。

例如第28879090号“NANOSEALER”商标,虽然“NANO”作为英文前缀具有“纳米”的含义,但是除非是相关专业领域人士,不然一般公众从整体上看该商标,是不易将其与纳米技术进行对应联想的,所以该商标不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最终商标局予以初步审定。


02 从“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角度判断:


判断相关标志是否“带有欺骗性”,不仅要考虑对标志本身的文义解释,还应当结合指定使用的商品/服务进行界定。

例如第67924177号“姜育生”商标,国际分类第3类,指定使用在洗发液等商品上。该商标中含有“育”“生”,容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该产品具备“育发”、“生发”作用,一般而言,洗发用品的作用通常为清洁、滋养头发,争诉商标所隐含的能够“生发”、“育发”作用并没有相关证据或者权威证明,因此在不能举证的情况下,该商标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功能产生误认,所以裁定该商标不予注册。


商标带有欺骗性作为商标审查的绝对条款,一旦被驳回,后续的商标复审和诉讼大概率都是无法通过的。特别是在日化用品、食品、药品等类别的申请,因消费者极易通过产品名称、包装去辨别该商品所具有的质量、功能、特点等,商标局对于商标标识所表达的含义是否带有欺骗性的审查更为审慎。所以申请人在设计商标标识时,应尽量规避使用含有产品的功能、质量或产地等描述的词汇,避免因申请商标带有“欺骗性”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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