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保护管辖确定难,侵权主体判定难,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认定难。
审理商标侵权行为,有管辖权的法院包括:被告所在地、侵权行为发生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三个所属地的法院。
电子商务中,网络服务提供者并不直接参与商品销售行为,故一般不会发生因商品销售而引起的直接侵权行为,其行为大多是间接性的帮助行为。
日前,新闻爆出来一个热点,佛山市的一位民营企业主谢伟星在过去的5年期间,注册了位数众多的*及国内知名品牌商标,并且于2010年年末时分,正式起诉法国波尔多佛朗飞龙、都夏美隆、凯龙世家等8家红酒经销商及代理商侵权销售,向其索赔金额高达*。
综上,笔者建议,在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方应当建立“电子商务实名制”的同时,还应当建议一套类似企业注册登记内档查询的制度,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方应定期向工商或其他行政机构提交相关实名登记信息,相关行政机构可据此向有需求的公众提供查询服务。
此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也可制定明确的网络交易平台方实名制信息公开操作流程,明确网络交易平台方可向利害关系人提供实际侵权人主体信息的具体标准。这样既可以为被侵权人维权提供便捷,更可避免承担网络交易平台方滥用或泄漏注册信息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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