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名科技-知识产权门户

投稿

阿里巴巴案今开庭,域名到底应属谁?

易名科技 商标
2001-04-26 11:21:52

  *电子商务网站alibaba.com(中文名称“阿里巴巴”)遇到了麻烦。北京正普公司将它告上了法庭,理由是“我才是真正的‘阿里巴巴’”!  
  
  4月25日,北京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开庭审理这一中文域名纠纷案件。由于此案涉及商标权、企业名称权、网站名称权、中文域名权、反不正当竞争等法律问题,关系到中文域名注册组织CNNIC的法律地位等敏感话题,业界对其表示出了突出的关注。

  一、案情简介

  据北京正普公司的负责人介绍,2000年1月18日,CNNIC推出了“中文域名试验系统”。北京正普于当日的*时间以在线注册的方式向CNNIC提出注册“阿里巴巴”中文域名的申请,但因CNNIC把“阿里巴巴”中文域名已经预留给了阿里巴巴(*),故北京正普未能注册成功。2000年11月7日,CNNIC全面升级中文域名注册系统,正式推出“中文通用域名”,因同样原因,北京正普仍然不能注册成功。

  正普方面认为,自己的*域名为2688.com,所创立的电子商务品牌也是“阿里巴巴”,所以“阿里巴巴”这一中文域名应当属于自己,而不是属于alibaba.com。

  但是,CNNIC的中文域名预留制度显然成为其取得“阿里巴巴”中文域名的关键障碍。因此,除了alibaba.com之外,被告上法庭的还有*互联网信息中心(CNNIC)。

  二、法律分析,究竟“阿里巴巴”属于谁

  在本案中,我们将谈到几个不同类型的“阿里巴巴”,即:企业名称“阿里巴巴”、网站名称“阿里巴巴”、注册商标“阿里巴巴”、中文域名“阿里巴巴”。

  关于企业名称“阿里巴巴”,显然应当属于alibaba.com,因为该公司早在1999年7月9日就注册了阿里巴巴(*)控股有限公司。

  关于商标权,据有关媒体报道,现在双方都在注册“阿里巴巴”商标,而且双方的商标都未获准*终注册。也就是说,到目前为止,双方都不享有“阿里巴巴”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关于网站名称“阿里巴巴”,由于北京工商局已初步审定公告阿里巴巴网站名称属于alibaba.com,而且正普公司另外注册了“北京正普”和“正普”等网站名称,这方面的争议似乎不大。

  然而,关于中文域名“阿里巴巴”究竟应当属于谁,双方的分歧巨大,显然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要分清是非曲直,必须先弄清楚一个问题:中文域名的归属依据是什么?

  为了解答这个问题,笔者专门查阅了《中文域名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文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试行)》两个有关中文域名注册的文件。

  《中文域名注册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中文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注册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公平原则(请加着重号)和"先申请先注册"原则(请加着重号)受理中文二级域名注册申请,并按照本办法及相关政策的规定完成域名注册。”

  由此可见,一个中文域名究竟应当属于谁,*终还要取决于两个原则:公平原则和先申请先注册原则。

  据北京正普方面介绍,该公司在*时间就向CNNIC提出了域名注册申请,只是由于域名被“保留”而没能注册成功。由于该保留违反了“先申请先注册”的原则,所以才起诉到了法院,要求CNNIC和alibaba.com承担法律责任。笔者个人认为,这是原告方面对于域名注册原则的片面理解。

  如果只看“先申请先注册”原则,无疑应当是正普公司得到该中文域名。但是,不要忘了,“先申请先注册”并不是无条件的,同时还应当符合“公平原则”。

  做为民商事法律的基本原则,“公平原则”有着至高无上的地位,任何法律行为违反了公平原则都有可能被宣布无效,中文域名注册当然也不能例外。

  由于alibaba.com已经在国外许多*获得了“阿里巴巴”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中的优先权原则,它很可能在国内的商标争议中胜出。同时,由于alibaba.com也享有“阿里巴巴”的企业名称权和网站名称权,这使人们一提起“阿里巴巴”就很自然地想起alibaba.com。因此,该中文域名由alibaba.com享有将更符合公平原则,同时可以避免网络用户的误认。

  CNNIC也正是从“公平原则”出发,为了避免事后发生更多的域名纠纷,而设立了“预留制度”,让很多企业不必走“被抢注→打官司→追回”的弯路。从这一点上看,我国的域名管理制度是在*上处于*地位的。

  从这一角度出发,“阿里巴巴”域名应当属于alibaba.com更合适一点。

  三、费力不讨好的CNNIC

  在这次真假“阿里巴巴”之战中,CNNIC成了人们关注的另一焦点。作为域名注册管理机关,CNNIC应否作为被告在域名争议诉讼中承担责任?如果承担责任的话,应当以何种方式承担?

  目前,英美一些*已经以立法或判例等方式规定,域名注册管理者在域名纠纷司法程序中免除责任,避免使域名管理者陷入大量的域名纷争之中。同时,以ICANN为代表的国外域名管理者又创立了一种约定免责制度。从ICANN于1999年10月24日制定的《统一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之中,我们可以看到这种约定免责制度的规定:

  “域名登记者将不会以任何方式参与域名注册人与其他当事人之间因域名的注册和使用而产生的任何争议;域名注册人不得将域名登记者列为一方当事人,或者以其他方式将域名登记者牵扯入任何此类程序之中”

  同时,ICANN规定《办法》必须作为附件被纳入域名登记管理者与域名注册人之间的域名登记协议之中,因此上述《办法》中关于免责内容的规定也就借此转化为有利于域名登记管理者的免责条款和对域名注册人具有约束力的合同义务。倘若权利人向ICANN提起民事诉讼,它就可以用以上免责条款作为自己的抗辩理由,从法律纠纷中解脱出来。

  至于我国的中文域名注册管理制度,有与英美*相似之处。例如:在CNNIC的《中文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之中就规定:“第十五条在域名争议解决过程中,域名注册服务机构除应争议解决机构的要求提供与域名注册及使用有关的信息外,不以任何身份或方式参与解决程序。”同时,在《中文域名注册管理办法》之中,也作了类似规定:“中文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注册服务机构不负责判断其注册的二级域名是否侵害了第三者的权益。任何因此类冲突引起的域名纠纷,均由当事人自行处理并承担法律责任。”

  但是,应当注意的是,虽然CNNIC是我国有官方背景的域名注册组织,但是自己免除自己法律责任的规定看来不应当成为被法院认可的"法律依据" 。因此,这次有人真的起诉了CNNIC,CNNIC恐怕不能援引"实施细则"的有关内容作为免责的当然依据。

  同时,我国合同法明确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CNNIC的上述免除自身责任的条款也很可能被归于无效。

  特别是在这次中文域名纠纷中,由于起因是CNNIC的“预留制度”,它坐在被告席上的命运更加难以避免。

  不过,正象刚才我们讨论的,CNNIC的预留制度是符合《中文域名注册管理办法》中的“公平原则”的,所以法院不大可能会判令它承担侵权责任。所以,我们的结论是,CNNIC是个合格的被告,但不是个侵权者。

  四、经验和教训

  这起特殊的网络纠纷给我们带来了很多的思考,怎样完善制度,防止纠纷是我们应当首要考虑的问题之一:

  1、完善中文域名的“域留制度”

  北京正普将alibaba.com和CNNIC告上法庭的导火线是所谓的“预留制度”,因为它“没有法律根据”。

  的确,除了《中文域名注册管理办法》中的“公平原则”之外,我们几乎找不出任何有关此制度的法律依据,也难怪北京正普方面会有所怨言。既然这个制度体现了公平原则,并且在域名注册活动中得到了实际应用,那为什么不把它明确规定在《管理办法》之中呢?

  同时,为了保证域名预留制度的公正性,有必要在某一域名被预留之前先进行公告,严格操作程序,以便业界监督,同时可以避免CNNIC滥用这一权利。

  在域名注册活动中体现“公平、公正、公开”三原则无疑是必要的。

  2、引入域名管理者的法定免责制度

  这次案件也应当使CNNIC警醒,作为域名注册管理机关,他有时也会被告上法庭。而且,根据现有的法律规定,他将是适格的被告。但是,由于域名制度本身的特点,如果不采取必要的措施,CNNIC很有可能被淹没在大量的域名纠纷之中,无暇进行正常的域名注册管理活动。

  域名登记注册作为一种规范化程度较高的交易,应当参照*通行的作法,由实际使用域名的域名注册人来承担法律责任,而域名登记管理者应有权享受责任豁免。依据权利与义务相对等的法律原则,如果片面地苛求CNNIC在仅收取少量注册费的情况,却必须承担极大的法律风险,这将是极不公平的,也极不利于我国网络事业的发展。基于上述分析和出于克服法律适用冲突的考虑,国内部分学者建议我国应引入域名登记管理者的法定免责制度,由CNNIC同我国立法部门沟通,参照美国《反域名抢注消费者保护法》的立法经验,直接从正面规定:除非有足够的证据能够证明CNNIC有从注册或维护某一域名过程中牟利的恶意,否则CNNIC无需因为对某一域名进行了注册或维护而应当向任何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

  3、权利回归--互联网管理的*终解决方案

  自从互联网进入我国,社会各界对其非常重视。人们发现生活中出现了很多的新观念和新名词,“上网”、“网虫”、“网恋”甚至“网婚”等新生事物让人们应接不暇。

  与此同时,*行政管理机关也并未放松对互联网的管理,各部门从自己的传统权责出发,对互联网的相关领域进行管理和约束,相关法规层出不穷。据不完全统计,*近发布的互联网管理法规至少有以下这些: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

  北京市人才信息网络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网站名称异议中适用在先原则的规定

  关于注册网站名称有关问题的补充通告

  关于缩短注册网站名称异议期的通告
  
  关于新股发行公司通过互联网进行公司推介的通知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暂行规定

  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

  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网站名称注册管理暂行办法

  网站名称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教育网站和网校暂行管理办法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网上证券委托暂行管理办法》

  有关部门加强对互联网的管理,这无疑是正确的和必要的。但是,我们还注意到,随着此类管理的深入和加强,有关部门(包括半官方机构)分别创设了一些新的“权利”,如:域名权、中文域名权、网站名称权、网络传播权。由于缺乏沟通与协调,这些新的“权利”与传统的商标权、企业名称权、著作权之间不可避免地会发生各种冲突和矛盾。北京正普公司与阿里巴巴(*)和CNNIC之间的这场官司就是这种矛盾的鲜明体现。

  笔者认为,一味地创设新的“权利”势必会造成理解和执行上的混乱,为了解决这种可能出现的混乱,有关方面有必要正本清源,还法律关系的本来面目。

  从法律理论上分析,所谓域名权、中文域名权、网站名称权等等,无非是为了从网络上标志一个企业,使其不被他人所混淆。从这一点来看,这些权利实际上是企业名称权、商标权在网络领域内的延伸。

  所以,对域名权、中文域名权、网站名称权的保护完全可以从其本源入手,从企业名称权、商标权出发,以“避免误认”为根本原则,从反不正当竞争角度着眼。

  笔者相信,权利回归将是解决互联网络上此类法律问题的*终解决方案。

  注:本文仅作学术探讨。作者:北京市嘉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于国富

域名 阿里巴巴

赞(0)

参与评论
评论

攻略推荐

举报

知产
社群

加小小,进知产交流群

域名
社群

加E妹,进米友群

返回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