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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仑苏摊上麻烦:仲裁争议域名telunsu.com

猫耳控 人民法院报 域名
2013-08-19 15:30:00
  “不是所有牛奶都叫特仑苏”,如今是人们很熟悉的一句广告语。“特仑”在蒙古语中是*、*、*的含义,“苏”指牛奶,特仑苏即是“*牛奶”之意。通过研发创新与推广宣传,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蒙牛公司)生产、销售的特仑苏牛奶商品受到广大消费者的青睐,然而也导致不少人对特仑苏动起了歪脑筋。    

  特仑苏的“烦恼”来自一些企业的傍*,比如,2007年就有人设立了呼伦贝尔特仑苏乳业有限公司,后经蒙牛公司申请,呼伦贝尔市工商局于2008年撤销了该公司的企业名称。之后,王某注册www.telunsu.com。    

   特仑苏在网上遇到“烦恼”   


  蒙牛公司是国内一家*的乳制品企业,其生产的UHT牛奶、液态奶、冰淇淋等产品深受市场欢迎。蒙牛公司于2005年开始生产、销售特仑苏牛奶,并于2006年1月9日取得了“特仑苏、特侖蘇”通用网址注册。2009年10月26日,经*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完成*转让,蒙牛公司获得特仑苏的商标权(核准使用商品分类为第29类)。    


  此后,为了宣传及推广特仑苏品牌,蒙牛公司陆续投入两亿余元的广告费,而且积极组织、大量参加市场推广活动和公益事业,提升产品的知名度和美誉度。经过蒙牛公司的大量宣传和广泛使用,特仑苏商标及其品牌被广为知晓。   

   2006年2月3日,王某注册www.telunsu.com域名(简称争议域名),有效期至2017年2月3日。在IE浏览器地址栏中输入争议域名,打开的网页正上方显示有较大字体的特仑苏字样,并且在相关页面中显示出“特仑苏网站www.telunsu.com”、“特仑苏商标转让!”等信息。此外,王某曾将争议域名指向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伊利公司)的网站首页。   

   针对王某的上述行为,蒙牛公司将其诉至北京市一中院,请求法院判令:确认被告注册、使用域名的行为侵犯原告的未注册驰名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被告承担原告为该案支出的合理费用5万元;被告在《人民日报》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蒙牛公司认为王某注册、使用争议域名的行为,有误导网络用户访问其网站或其他在线站点,造成与蒙牛公司特仑苏商标及特仑苏产品混淆的故意,具有不正当竞争的恶意,主要理由如下:    

  首先,特仑苏是蒙牛公司在先使用在牛奶商品上的知名商标的特有名称。通过蒙牛公司的生产销售和宣传推广,特仑苏商品名称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被告将与特仑苏混淆近似的“telunsu”注册为域名,未尽到合理的避让义务。    

  其次,被告注册、使用争议域名不具有正当理由。王某未能说明注册、使用争议域名的正当理由,且被告已经明确表示其对争议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除争议域名本身外的其他权益,比如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等。    

  再次,被告在注册争议域名后未投入正当的商业使用,而是将其链接至蒙牛公司的同业竞争者伊利公司的网站首页。王某的链接行为,足以误导网络用户访问伊利公司网站,致使蒙牛公司合理的商业机会流失。同时可能误导网络用户认为“telunsu”与伊利公司有某种关联,从而使蒙牛公司累积的特仑苏的市场声誉和市场号召力受到掠夺。    

  *后,王某在争议域名显示的网页上公开发表“特仑苏商标转让!”等信息,并且附有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北京秘书处针对争议域名作出的CN0800212号行政专家组裁决(此裁决驳回蒙牛公司转移争议域名的请求)。相关信息的公开发布构成对蒙牛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致使蒙牛公司利益受损。    

  对于蒙牛公司的诉讼请求,王某答辩称自己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并不具有恶意。王某辩称,蒙牛公司特仑苏商标的注册时间远远晚于争议域名的注册时间,且争议域名与原告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相同与不类似,标识也不近似,不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因此,自己注册、使用争议域名的行为不具有恶意,也不构成对蒙牛公司的不正当竞争。此外,王某已于2009年3月21日将争议域名无偿赠送于加拿大籍华人Liu Zhiren。    

   蒙牛公司认为王某的答辩理由不成立。特仑苏是蒙牛公司的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和较高的知名度。通过被告在争议域名显示的网页上同时使用“telunsu”与特仑苏的行为,可以合理推定被告注册争议域名是选择了与特仑苏有关的词汇。因此,蒙牛公司认为争议域名的主要部分与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近似,足以造成网络用户的误认,构成对原告特仑苏品牌的不正当竞争。   


    
  北京一中院经审理做出如下判决:确认被告王某注册、使用争议域名的行为构成对原告蒙牛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被告王某赔偿原告蒙牛公司经济损失二万元;驳回原告蒙牛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首先,蒙牛公司特仑苏在争议域名注册之时已经构成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合法有效的民事权益。*,在争议域名注册之前,特仑苏牛奶商品已经进行了大量销售和宣传,相关公众已对其建立了较为广泛的认可,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项规定的“知名商品”。*,特仑苏并非汉语固有词汇,亦无证据表明其系牛奶商品的通用称谓,故其具有区分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项规定的“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要件。    

  其次,争议域名与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特仑苏构成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认的近似。争议域名的主要部分“telunsu”与特仑苏读音一致,虽然拼音“telunsu”可以对应的中文不仅仅是特仑苏,但是鉴于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在先知名度和市场认可度,以及被告在网站上同时使用特仑苏与“telunsu”的行为,可以认定争议域名与特仑苏名称近似且有误导性。    

  再次,被告注册、使用争议域名的行为具有不正当竞争的恶意。法院认为,被告将与特仑苏混淆性相似的“telunsu”注册为域名,且将争议域名链接指向伊利公司的行为以及发布“特仑苏商标转让!”信息的行为,不正当地使原告利益受损,主观上具有利用特仑苏商品名称的知名度和该知名度可能在商业上产生的较高价值以获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   

   但是,鉴于“特仑苏、特侖蘇”通用网址并未投入实际使用、特仑苏商标专用权取得于争议域名注册之后、争议域名并未作为商标使用等事实,对于原告“特仑苏、特侖蘇”通用网址在先民事权益、未注册驰名商标权利侵害等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经审理查明后认为,被告注册、使用争议域名的行为构成对原告蒙牛公司的不正当竞争。

争议域名 域名仲裁 特仑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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